为加强对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稻城亚丁景区(以下简称“辖区”)范围内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的安全管理,以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、保障景区及游客安全,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局相关管理规定,通告如下:

       一、辖区范围内,禁止一切单位、组织或个人在未经本局书面许可的情况下,利用无人机进行航拍、利用航空模型等“低慢小”飞行器在活动区域内开展任何形式的飞行活动,以及使用包括无人机、轻型和超轻型飞机、轻型直升机、滑翔机、三角翼、滑翔伞、动力伞、热气球、飞艇、航空航天模型、空飘气球、孔明灯和其他低空、慢速、小目标飞行器等。

       二、确因工作需要(如因科学研究、教学实习、参观考察、拍摄影视等)须在辖区内使用“低慢小”航空器的,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局提交申报材料,经本局审批同意后,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实施飞行活动。向本局提交的申报材料至少应当包括:航空器基本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或个人信息、航空器型号、制售企业、购买时间、驾驶人资质等);飞行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飞行事由、时间、地域、路线等);投保保险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等)。

       三、擅自放飞或未经批准从事飞行活动的,本局将依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拒绝、妨碍本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,本局亦将依法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
       四、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生效实施。

       望周边居民、广大游客、新闻媒体记者及飞行爱好者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,主动配合本局工作,杜绝违规飞行,保障辖区安全。

       特此通告。

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亚丁 甘孜藏族自治州

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